山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4.09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工作,嚴格事故統計核銷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核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按照“先行填報、調查認定、核銷審核、信息公開”原則開展。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報請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審核,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報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審核。
第四條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接報后24小時內歸口錄入應急管理部“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并于7日內補充完善。
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接報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后,應當通過該系統先行填報錄入;不得以存在自然災害、刑事案件、突發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絕事故統計錄入。
第五條 經調查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并出具調查認定意見,進行統計核銷:
(一)構成自然災害。當超過設計風險抵御標準,工程選址合理,且已實施完備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救援措施時,若由無法預見或者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引發的事故,應當由屬地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按照權限成立調查評估組,出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
(二)構成刑事案件。當事故原因經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后被認定為蓄意破壞、恐怖行動、投毒、縱火、盜竊等人為故意行為直接或者間接造成時,公安機關應當刑事立案偵查,并出具正式結論。
(三)構成突發疾病。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傷亡的,需由縣(市、區)以上公立醫院或者其他權威機構出具相關傷亡原因診斷材料,并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調查報告或者認定意見。
(四)構成非生產經營活動。對經過先行填報已納入統計的事故,經認定不是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中發生的事故,應當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調查報告。
第六條 經調查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應當進行統計核銷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一般事故由縣(市、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統計核銷建議,報請設區的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初審;設區的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經初審同意后提出統計核銷申請,報請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核。
(二)較大及以上事故由設區的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統計核銷建議,報請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初審;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經初審同意后提出統計核銷申請,報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
第七條 統計核銷事項應當由提出統計核銷建議的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官方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公示7日,并提供公示結果。公示期間,收到對公示的統計核銷事項有異議、意見的,應當在調查核實后再作決定。決定繼續核銷的,需將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及處理情況再次在官方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公示7日。
第八條 統計核銷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事故統計核銷申請或者建議;
(二)屬地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調查認定意見;
(三)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及處理情況;
(四)公示結果。
第九條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收到一般事故統計核銷申請或者較大及以上事故統計核銷建議后,應當對統計核銷事項進行審核或者初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對一般事故統計核銷向設區的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復函,對較大及以上事故統計核銷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十條 對同意核銷的事故,按照應急管理部“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網絡數據錄入核銷要求,由填報該事故的應急管理部門通過該系統在網絡上提出“事故核銷申請”,一般事故由省應急管理廳予以“同意核銷”,完成統計核銷;較大及以上事故報請應急管理部予以“同意核銷”,完成統計核銷。
第十一條 完成統計核銷后,由提出統計核銷建議的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官方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時間不少于1年。
第十二條 對不同意核銷的事故,按照權限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依規繼續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批復結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2日印發的《山東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管理辦法(試行)》(魯安辦發〔2020〕25號)同時廢止。